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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9月初財政部公布的稅改方案,個人股利所得拍板採用乙案,乙案採2方式由個人擇優適用採稅率 26% 分離課稅,或採合併計稅並使用股利所得 8.5% 的股利抵減稅額,但每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。不過,投資人該怎麼選擇?會計師建議,適用綜所稅率 40% 者,採分離課稅較有利;綜所稅率 5%、12%、20% 者可採合併計稅股利抵減,而綜所稅率 30% 的人,應視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 200 萬元而定。

依照財政部之前規畫,股利所得稅改分為「甲案」和「乙案」兩版課稅方式。其中甲案建議股利所得 37% 免稅,其餘 63% 併入綜合所得中課稅,最高稅率 40%。乙案則採「2 擇 1」機制,投資人可在股利所得乘 8.5% 抵稅額、最高不超過 8 萬元,將股利所得併入所得稅中核課,或是股利所得分離課稅 26%,與所得稅合併申報。

行政院長賴清德5日召開行政立法便當會,與黨籍立委討論股利所得稅改,經過討論,最後乙案出線。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選威而柔效果擇乙案的原因「有濟無劫、合理分配、全民分配」。

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則指出,在採用乙案之情況下,就適用綜所稅稅率 40% 者,會選擇就其股利所得按 26% 分離課稅;適用綜所稅稅率5%,、12%及20%的人,會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使用 8.5% 股利抵減稅額。

至於適用綜所稅稅率30%的股東,應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,則要看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2佰萬元而定。

林宜信表示,若股利超過 200 萬元,應選擇分離課稅較為有利。舉例來說,適用綜所稅稅率 30% 的投資人,申報 210 萬元的股利所得,若採用分離課稅,需繳納稅額 54.6 萬元(210萬元 * 26%),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 55 萬元(210 萬元 * 30% - 8萬元)的情況下較為有利。

反之,若股利小於 200 萬元,應選擇合併計稅較為有利。林宜信舉例說,適用綜所稅稅率 30% 的投資人,申報 190 萬元的股利所得,若採用分離課稅,需繳納稅額 49.4 萬元(190 萬元 * 26%),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 49 萬元(190 萬元 * 30% - 8 萬元)的情況下較為不利。

此外,林宜信指出,採用乙案下的合併計稅方式時,因股利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,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計算,因此,在考量是否申報受扶養親屬時,需將限額列入考量。例如若該申報戶的股利所得超過 94 萬 1176 元,已達8萬元抵減限額時,可考慮將受扶養親屬中有較高股利所得者獨立申報,試算多出 8.5% 抵減金額與該受扶養親屬的股利所得與免稅額、標準及列舉扣除額的差異影響,作出最佳選擇。

說謊不打草稿?台北市一名魏姓男子,控告許姓女子藉口經濟困難須要金援,向他借了10萬元卻遲遲不還,要許女還錢。但此說法反遭許女駁回,並指控魏男隱瞞已婚身分對她展開追求,她發現後隨即拒絕往來,更強調從未向魏男借過錢。

據《蘋果》報導,許女向法院表示,當初魏男主動追求她時,自己說要負擔她的生活照顧她,要她不用工作,甚至願意買房給她,她便答應魏男追求進行交往,也一同前往看屋、購屋。未料卻意外發現,原來魏男早已是有婦之夫,馬上斷絕往來,兩人相處期間也從未向魏男借過錢。

對此,魏男坦承確有與許女一同看房,卻辯稱許女覺得月租太貴,不如至外地買房,為此出借10萬元給許女支付頭期款,並非要買房送她。不過,因魏男無法拿出任何收據或借據,辯稱是許女不肯寫借據,僅能拿出銀行提款明細,明細上雖有兩度提款5萬元的記錄,仍無法證明10萬元是借給許女,故法官駁回魏男要求還錢的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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